北京市顺义区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24 文章来源:顺义区纪委监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顺义区纪委区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义区监委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是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政协委员,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区级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区纪委区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五)得到所在单位支持,能够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监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区监委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及时向区监委通报有关情况,监委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任职期间接受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的;

)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五)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情形的。

特约监察员因以上原因解聘的,区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现场或书面听取监委机关各部室、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述责述廉;

(三)参与监委组织的监督检查及内部督导工作;

(四)对制定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加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七)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参与监委组织的政策法规说明、宣传引导、舆情处置等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建议;

(八)办理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监委派驻(出)机构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监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监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监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监委组织的活动,遵守监委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监委同意,不对具体案件开展监督,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区纪委区监委办公是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履行统筹谋划、通报交流、协调保障、受理反馈等职责。

第十三条  区纪委区监委办公会同组织部做好特约监察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二)定期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

(三)对特约监察员进行评价和动态管理;

(四)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监委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六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监委按规定核报。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监委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五章    

第十本办法由北京市顺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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