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监察机关是如何提出监察建议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 时间:2018-06-19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时,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条文共同建构起监察建议的框架体系,明确了监察建议的主体、客体、根据、保障。结合北京市的实践,谈谈监察建议是如何提出的。
监察建议的主体是各级监委及其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法第十一条将“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列为监察委员会的处置职责之一。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拥有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遵循“谁管辖,谁提出”的原则,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其中,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将监察建议的主体扩展到派驻及派出机构,这是明显区别于只能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监察建议之处,有利于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在试点工作中,北京市纪委监委制定了《关于区监察委员会向街道派出监察组和向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的意见》,规定派出监察组(办公室)拥有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以朝阳区为例,区纪委监委向全区24个街道、19个乡派出监察组(办公室),派出监察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根据监督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监察建议的客体,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二是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但是,对于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要求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北京市纪委监委在实践过程中坚持“四个严格”,着力推进监察建议工作的规范化。一是严格适用条件。在遇到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二是严格文书格式。要求监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建议单位,监督、调查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具体建议,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并对文本制作的格式标准作出严格规定。三是严格审批程序。要求监察建议书必须提交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提出监察建议的,报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监察委员会审批。四是严格督查反馈。要求监察建议的提出机构必须及时了解和掌握接受建议单位对监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避免监察建议流于形式。
监察建议的根据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结果或调查结果。监察建议依据监督、调查结果向有关单位提出,通过个体问题发现共性问题,通过监察建议促进共性问题的解决。为了充分发挥监察建议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北京市纪委监委努力做到“两个结合”,深化监察建议的成果应用。一是将监察建议与重要部署相结合。北京市纪委监委要求16家区级监察委员会聚焦重大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实施、重要专项治理,善于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确保政令畅通。二是将监察建议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如怀柔区监委针对白河城市森林公园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工作流程不清晰、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下发了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监察建议的保障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强制力。监察建议不是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监察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必须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3项法律后果,有力保障了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