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清风苑 > 理论纵横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织密“规矩网” 划出“警戒线”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时间:2018-09-17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出台规定,明确委机关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并对各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

完善内控机制、开列“负面清单”、严格责任追究……一段时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建制度立规矩,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围绕权力行使 完善内控机制

明确履职痕迹化管理,建立分级检查、留底备查、随机抽查机制……这是湖北省随州市纪委监委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系列举措。

而在省级层面,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了《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机关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并配套制定《省纪委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各具体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在行使权力上必须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必须严之又严。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对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是完善内控机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在浙江义乌,《市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对案管、信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各部门问题线索处置职责进行梳理,对问题线索的受理、移送、处置、报结、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流程并附审批表格,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审批、有着落、有反馈、有监督、有留痕。

各地认真梳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环节存在的风险点,构建起“防火墙”和“高压线”。

重庆市纪委监委先后制定了18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管理和案件审理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在内控机制建设方面,围绕关键环节已经形成职责清晰的运行轨迹。”重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限等方面,明确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内控机制,是规范纪委监委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以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建立完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工作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流程,这些举措本身就是各级纪委监委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具体体现。

开列“负面清单” 亮明行为底线

“不准发表、传播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准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前不久,北京市纪委监委印发《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对机关干部行为规范提出明确要求。

贵州省铜仁市纪委监委近日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明确提出“严禁为亲人朋友或特定关系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责任;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发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打铁必须自身硬。在完善内控机制的同时,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风险点,不少地方通过列出“负面清单”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约束立起规矩、亮明底线。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因此,从政治机关的定位出发,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各地纪委监委“禁令”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广东省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九条禁令》中,第一条便是“严禁公开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委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严守“六条禁令”的要求,首要一条是“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不当言论”。

“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标准应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这是纪检监察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宋伟认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这既是高标准和严要求,也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爱护。”

盯紧关键环节 传导责任压力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强化自我监督,就要把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落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厘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江苏省纪委监委推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每起案件都指派一到两名案件主办人,带领若干名协办人员组成办案组,依据规定程序查办案件,同时实行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旨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在江苏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干部花纯芬看来,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对顺利查办案件有很大帮助。前不久,她担任一起某省管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办人,“围绕主要对象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及款物处置,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大家一起想办法、找思路,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固定完善证据,取得了明显效果。”

除此之外,该制度还严格规定办案人员的五项纪律。“我们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花纯芬说。

案件调查的结束,也并不意味着责任就被“束之高阁”。依据《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对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为防止履职过程中出现以案谋私等行为,多地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如江西省纪委监委列出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说情干预的9种情形,明确了报告和登记备案的方法和责任,并构建严格规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将责任压力传递到每个环节。

“我们注重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对存在9种情形之一的,进行登记备案。”江西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舒平贵介绍,“不仅对主动打听案情的进行严肃处理,严防‘灯下黑’;同时,对被动接受打听案情,没有严厉拒绝的,也将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