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水的“水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时间:2020-01-13
李华松,云南省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曾任凤庆县委书记,临沧市委常委、临沧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等职务。2019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悔死了、悔死了、悔死了……”在云南省纪委监委留置点里,被临沧当地人称为“水爷”“水叔”的李华松反复念叨着。直到此刻,他才明白“人生都是单程票,不能重来”的道理。
2019年4月9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李华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4日,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华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0年1月初,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刚参加工作时的李华松,是一名踏实干事、吃苦耐劳的干部。1983年8月,从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毕业的李华松被分配到家乡邦东兽医站工作。他带领工作人员钻猪圈、攀牛栏,凭着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得到了肯定,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小李医生”。由于能干事、会干事,工作业绩突出,在组织的关怀下,刚工作两年,李华松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并先后任马台乡副乡长、乡长、乡党委书记,凤翔镇党委书记。用李华松的话说,这一时期是其最忙碌、也是最充实的一段人生经历——他带领群众大力发展经济,搞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居全县前列。
1998年,李华松被组织提拔为临沧县(现临翔区)副县长。“和一直在县城工作的同事相比,自己在住房、生活等方面条件差了很多,心想自己一直在乡下工作吃亏了,有点不如人了。”初到县城任职的李华松,心理有些失衡。
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大了、交际广了,找他办事请吃饭的人多了,吃一点收一点在他眼中也变得习以为常。他的这一细微变化让一些不法商人“捕捉”到了。在分管临沧机场征地拆迁工作中,负责机场跑道建设工程的老板甘祥龙(另案处理)主动示好,于1999年春节前给李华松送上了2000元的“慰问金”和两瓶酒。李华松几番推辞,但还是收下了。由于该工程建设比较顺利,受到市领导肯定和表扬,李华松与甘祥龙的关系从此越来越密切。
此后,甘祥龙与李华松如影随形,李华松到哪里任职,甘祥龙就紧跟到哪里承揽工程项目。而李华松也从甘祥龙那里获得丰厚的回报,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再到上百万元的房产,且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
“甘祥龙是第一个给我送2000元‘慰问金’的老板,今天成了把我送进来的关键之人。20年前收了不该收的第一笔钱,20年后毁掉一生,从意气风发到跌入深渊,原因很简单,就是贪念。”接受审查调查时,李华松幡然醒悟,“你拿了老板的钱,就等于他在你身上绑了一枚炸弹,引爆器在他手上,爆炸是一定的,让你整天提心吊胆。”
之所以被称为“水爷”“水叔”,是因为李华松长期分管水利工作,其插手干预的工程项目中,涉及水利工程项目的也最多。
据熟悉李华松的人介绍,李华松在当地干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协调能力强、执行力强”。然而随着职务的晋升,他并没有把优点用在干事创业上,而是明面上坚持原则,强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私底下却利用职权,为亲属、工程老板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获得回报。
“打个招呼不算什么,加之有部门监管,还要进行招投标,项目谁做都一样,做好就行,我也没有明说要让谁干,只说让其参与招投标。”把分管的工程项目当成自家商品随意出售,此时的李华松已被私利蒙蔽了双眼,却仍然心存侥幸。
经查,1998年至2016年,李华松在担任临沧县副县长、县长,凤庆县县长、县委书记,临沧市副市长期间,不讲规矩、不讲程序,插手干预水利、交通、移民、林业等领域工程项目达30多个,为亲属、商人“朋友”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谋取利益。
——与其表弟等亲属组成“亲友团”,里应外合谋取私利。李华松利用职务便利向分管部门领导或工程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其亲属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或直接获得工程项目。
——构建“朋友圈”,站台撑腰利益共享。李华松将大大小小的工程项目分享给众多商人“朋友”或为其站台,通过收受财物、房产等获取回报。
——编织“关系网”,上下联动协作配合。凤庆县原县长杨红俊(另案处理)等人惧于李华松的职务影响力、出于政治攀附目的,在明知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况下,对李华松的指示、暗示、站台心领神会,并鼎力相助。
“担任处级领导干部后,基本都在重要岗位上,抓工作自己说了算、定了干,下面只看我脸色行事,也没人敢提反对意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李华松坦言,自己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养成了强势霸道、独断专行的性格。
他的强势霸道、独断专行,却让国家遭受了巨大损失。
经查,李华松担任临沧市副市长分管移民工作期间,在未安排重新设计、未报省发改委重新立项审批的情况下,将临沧市双江县某移民安置点道路工程从原设计立项的弹石路变更修建为柏油路,并多次要求双江县移民局领导限期开工。由于该项目仓促开工、设计不到位、地基和排水设施还是按原来弹石路的标准建设,导致道路验收后,发生两次大面积垮塌损毁,两次招标重修,造成国家资金的严重浪费和移民权益的严重损害。
未经临沧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李华松擅自同意违反规定截留森林采伐限额,肆意下达采伐限额给其他公司进行原料采伐,造成大量国有林木被超限额采伐,直接经济损失2500多万元……
此外,在李华松插手干预的工程项目中,有的企业违规中标后因没有施工能力且资金不足,导致工程严重超期;有的企业中标后不缴纳保证金,导致废标并组织二次招投标。
除了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李华松还热衷于为亲属、下属等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打招呼。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查实,他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分管部门在未向社会公告和组织考试的情况下,违规将亲属招录为工勤人员;指使他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女儿违规吸收成为中共正式党员;为临沧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天文(另案处理)职务晋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先后十余次收受李天文现金……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李华松对这一点十分清楚,但在个人私利面前,纪律规矩和法律法规于他而言形同虚设。
一方面,他以权压法,为了亲属私利,不惜插手干预司法。2018年的一天,其女婿为了发展竹子种植产业,纠集人员强行将他人公司拥有产权的80多亩咖啡树推毁,经鉴定价值118万元。森林公安机关立案后,李华松强行要求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把事情调解平息,并理直气壮地认为“他是我女婿,又不是外人,我怎么不能过问”。由于李华松的干预,该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直到李华松被留置后,才重启调查。
另一方面,他又“小心谨慎”,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处心积虑规避风险、逃避监督。调查中发现,其夫妇银行账户只有正常的工资收入,其收受的房产、财物等均在他人名下;平时跟工程老板联系时,只用秘书、驾驶员的手机……自认为做足了功课的李华松,在组织多次对其函询、谈话时,对相关问题均予以否认。
在云南省纪委监委对其初核期间,工作人员9次与其谈话,他仍信誓旦旦坚称自己没有问题,私底下却与甘祥龙等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打探审查调查工作秘密,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其政治意识、纪法意识之淡漠可见一斑。”审查调查人员说,最终,在铁的事实面前,他才明白“有问题积极向组织说明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对抗是走不通的”。
2018年4月,经云南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主要领导批准,该省纪委相关室对反映李华松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019年4月9日,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主要领导批准,对李华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李华松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商人老板、下属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在工作招录方面为亲属谋取利益,指使他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女儿发展为党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长期占用企业商铺并出租获利,接受商人老板为其亲属支付旅游费用;违反群众纪律,盲目决策,致使国家财产和群众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公共资产较大损失,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大搞权色交易。
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李华松前述行为,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华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扩大水利工程补助范围、截留森林采伐限额并下达给他人进行原料采伐等,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林木蓄积被超限额采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
审查调查期间,经过反复思想教育,李华松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对其违纪违法及涉嫌犯罪行为有一定认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华松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