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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自来水公司原财务科科长李海容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来源: | 时间:2015-08-14

区自来水公司原财务科科长李海容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李海容,女,1964年11月出生,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崔各庄村人,汉族,1983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1月至2015年7月任顺义区自来水公司财务科科长。2015年7月29日,区纪委对李海容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李海容在担任顺义区自来水公司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且数额巨大。此外,2015年3月,李海容还以银行对账为由,私自决定注销和开设银行账户。

李海容身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长期在财务管理重要岗位工作,本应严格遵守国有企业人员廉洁从业基本准则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踏实工作、认真履行组织赋予的工作职责,自觉维护企业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切实做到廉洁从业,但其却罔顾组织的教育培养,把组织上赋予的工作职权当成了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在刚刚担任财务科科长半年后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屡不收手、不知悔改、变本加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其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注销和开设公司银行账户,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李海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触犯了国家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海容开除党籍处分;经区自来水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海容开除公职处分;李海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海容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表明,我区部分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党性观念淡漠,纪律观念缺失,法制观念弱化,自律能力不强,甚至胆大妄为、无所畏惧;也表明了我区部分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乏力,财务收支等重点领域的制度规定或不健全、不完善,或束之高阁、形同虚设,各项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区委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特别是各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对照检查、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李海容严重违纪违法案的深刻教训,深入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廉政风险,切实加大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力度,坚决筑牢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廉洁履职底线和党纪国法红线;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加大对本单位本部门日常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监管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推动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内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力、不抓不管、屡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当事人,又严肃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