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委组织部干部魏海青,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司法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魏海青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魏海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